農歷羊年春節即將到來,昨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2015年春節期間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劃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確定了可在限制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2月18日至3月5日(除夕到元宵),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同時,我市還首次明確,如遇空氣重度污染,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停止銷售,市民應自覺停止燃放。
2月15日至3月5日可銷售
我市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定時定點銷售,今年銷售時間為2月15日至3月5日,銷售點須懸掛臨時銷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專營銷售點”標志。單位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當從專營銷售點購買。
允許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條形碼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供銷合作總社統一印制的監封標志。
禁止向14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
《通告》禁止專營店向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同時,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護。
此外,我市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
同時嚴禁在公共汽車、輕軌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
車站碼頭等禁止燃放
《通告》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包括: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機場、輕軌車輛和站點、商場及其他人口密集場所;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加油(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邊100米范圍內;醫院、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教育、科研單位的辦公、教學、科研場所及學生宿舍;主城各區政府及北部新區管委會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和場所。
重污染天氣須停售停放
今年,我市首次在《通告》中明確,如遇空氣重度污染(空氣質量指數超過200),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停止銷售,市民應自覺停止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