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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安全戰略面臨十字路口

2004-05-26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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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熙德

二戰以后,日本在外部強制和自我節制的雙重作用下,形成了以“和平憲法”為制約機制、以日美同盟為保障措施、以“專守防衛”為基本方針的安全戰略。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正一步步地突破這一安全戰略框架,如今已來到一個戰略抉擇的十字路口。

一、“和平憲法”制約功能岌岌可危

戰后日本重返國際社會、實現經濟騰飛,靠的是一條和平發展路線,其戰后憲法第九條是這一路線的法律保障。多年來日本一些勢力大力推動“修憲”運動,鋒芒直指憲法第九條,其意在于為“海外派兵”掃清障礙。人們不禁要問,日本憲法第九條的制約功能是否將盡?日本是否要徹底脫離戰后體系的軌道?

20世紀30、40年代,日本軍國主義成為東亞各國最兇惡的入侵者和法西斯侵略戰爭在東亞的策源地。在亞洲被侵略國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抗擊下,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戰敗投降。美國以其優越的地理和強盛的國力為支撐成為二戰最大贏家,得以獨攬戰勝國處理日本問題的主導權,以致打著“盟軍”旗號對日本實施了“單獨占領”。

在美國初期占領政策的推動下,日本經歷了非軍事化、民主化、地方分權三大改革(通稱3個“D”)。 [①]

非軍事化指為防止日本軍國主義東山再起而在1945至1946年期間采取的一系列舉措,包括解除武裝、懲處戰犯、開除戰爭骨干公職、確立文官控制軍隊制度,而其最重要措施就是在新憲法中明文規定日本不得重整軍備和發動戰爭。民主化則指1946至1947年間實施的一系列改革,包括推動日本制定新憲法、廢除內務省、瓦解財閥等。尤其是戰后新憲法改變了日本政體,使軍國主義的精神支柱——天皇由戰前至高無上的國家主宰跌落為“日本國的象征”,以天皇專權為核心的政治體制轉變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D改革”的理念與成果的法律體現就是戰后新憲法。對亞洲各國而言,最具有直接意義的莫過于該憲法第九條。

1946年2月22日,日本內閣會議決定接受美軍占領當局提出的憲法草案,經過眾議院和貴族院的細微修改,新的《日本國憲法》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公布,翌年5月3日開始施行。戰后憲法的最大特色就在其第九條,即“放棄戰爭”條款。其內容包括以下兩段:“日本國民真誠希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以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薄盀檫_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哲娂捌渌麘馉幜α?,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边@一條款把非軍事化以根本大法形式固定下來,從法制上堵塞了軍國主義勢力重新影響日本國策的渠道。因此,這一憲法又被稱作“和平憲法”。非軍事化符合國際社會和日本民眾的深切愿望,反映出占領初期美國的對日政策與其他戰勝國成員的立場基本一致。

這一憲法第九條是對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進行否定的結果,也是日本自身從此與侵略政策劃清界限的法律約束和政治宣示,其核心理念就是日本永不再以武力威脅他國。起初,日本決策層把這一條款解釋為連“自衛權”也予以放棄。1946年5月組閣的吉田茂首相,于6月26日把新憲法草案提交國會審議時解釋道:“本方案關于放棄戰爭的規定,雖然并沒有直接否定自衛權,但由于在第九條第二款否定了一切軍備和國家的交戰權,因此是連作為發動自衛權的戰爭及交戰權也加以放棄”。在回答野坂參三關于是否只應放棄“侵略戰爭”的質問時,吉田答道:“對于憲法草案中關于放棄戰爭的條款,您認為基于國家正當防衛權的戰爭是正當的,而我認為承認這種戰爭是有害的。近年來很多戰爭顯然就是在國家防衛權的名義下進行的。因此,我認為承認正當防衛權成為各處誘發戰爭的根源。”[②]

1946—1947年間,米國的對蘇冷戰政策逐步成形,其對日政策也開始變質。1948年,美國相繼擬訂了一系列文件,對其對日政策進行了大幅度調整。美國對日政策的重點,從鏟除侵略戰爭隱患轉向把日本扶植成為冷戰前沿橋頭堡。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最初藍圖曾是徹底、永久地剝奪日本的武裝,使其成為非武裝中立國。然而,1950年1月1日,麥克阿瑟發表了《告日本國民的聲明》,率先改變了對日本憲法第九條的解釋。他稱:“這個憲法的規定,無論羅列何種理由,也絕對不能解釋為完全否定對對方的主動攻擊進行自我防衛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盵③]

但他仍然反對媾和后在日本駐軍,主張日本的軍事中立化。同年5月18日,受命負責對日媾和的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專程來日說服麥克阿瑟,為消除國務院與軍方的分歧打通了道路。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開始把重新武裝日本的方針訴諸實施。

隨著美國對日政策的調整,吉田首相也拋棄了否認“自衛權”的見解。1950年1月23日,吉田在施政演說中稱:“遵守放棄戰爭的旨趣,決不意味著放棄自衛權。”[④]

然而,在此階段,吉田主要把依靠美軍保護解釋為“自衛權”,依然主張重整軍備為“違憲”。1950年7月8日,麥克阿瑟給吉田首相發來《關于增強日本警察力量的書簡》,稱:“準許日本政府為創設7萬5千名國家警察預備隊和增加海上保安廳定員8千名采取必要措施。”這個以“間接統治”方式發出的指令,為戰后日本重整軍備敞開了大門。在美國的推動下,日本提出了“重整軍備第一階段計劃”,承諾建立5萬名保安部隊。這是戰后日本決策層首次明確表示重整軍備,也是吉田從非武裝路線轉向有限武裝路線的轉折點。1952年,吉田首相在國會提出了終止“警察預備隊”、新建“防衛隊”的計劃,其后“防衛隊”改稱“保安隊”。1952年7月31日國會通過了《保安廳法》。1953年5月,吉田在大選后再次組閣,9月27日與改進黨總裁重光葵就創建“自衛隊”達成協議。吉田內閣提出的《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通稱“防衛二法”)于1954年5月7日和6月2日在眾、參兩院通過。1954年7月1日,“自衛隊”正式成立。[⑤]

在審議“防衛二法”過程中的1954年4月6日,法制局長官佐藤達夫就“行使自衛權的三項條件”作了定義:(1)存在現實侵害;(2)沒有其他排除手段;(3)為了實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1954年鳩山一郎組閣后,一方面主張自衛隊并不違憲,同時又主張修憲,以便把“可以擁有充分的防衛力量”的內容寫入憲法。面對在野黨的質疑,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的正式見解。法制局長官林修三和防衛廳長官大村清一在1954年12月21日和22日分別作了如下解釋:(1)憲法并未否定自衛權;(2)自衛隊并不違憲。[⑥] 至此,以承認本國的“自衛權”但否定除此以外的“交戰權”為基本理念的日本安全戰略基本定型。

戰后日本采取何種安全戰略,始終牽動著日本、美國以及亞洲鄰國這三方面的敏感神經。日本的軍事侵略曾給亞洲鄰國帶來深重災難,到頭來日本也慘遭戰敗乃至被占領。在外部強制和自我定位雙重作用下,戰后日本選擇了以對美提供基地換取核保護傘、放棄對外戰爭、以發展經濟為中心的“和平發展路線”。作為日本的“單獨占領者”,美國的戰后對日政策選項有三種:一是永遠剝奪日本軍力,這一作法在20世紀50年代初已被拋棄;二是放虎歸山,讓日本重新崛起為獨立軍事大國,這是美國所不愿看到的;三是在有效控制范圍內,讓日本成為美國亞洲戰略的馬前卒,這最終為美國決策層所采納。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東亞各國,對日本軍事力量的死灰復燃異常敏感,對日本在亞洲重新用兵的可能性極端警惕。

日本的具體做法是:一方面,對憲法第九條作出允許行使自衛權的解釋,并利用美國要求其重整軍備的“外壓”,在“專守防衛”名義下悄然發展起了強大的武裝力量;另一方面,日本又以“和平憲法”制約、經濟優先路線、內外輿論監督為由堅持“專守防衛”方針,把對美支援限于提供軍事基地和經費,避免直接卷入美軍的戰爭行動。面對戰后日本的安全戰略,亞洲各國十分擔心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美國則對日本的軍事作用還不夠滿足,日本則憑借這一戰略取得了優先發展經濟、維護對美關系、緩解鄰國疑慮的三重效果。

長期以來,日本政界始終存在著一股修憲勢力,其主要意圖就在于擺脫憲法第九條的束縛。然而,修憲企圖始終受到了程序、政治、輿論三重約束。在程序上,戰后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本憲法的修訂,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并得其承認。此種承認,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選舉時進行的投票中,獲半數以上贊成?!比魏蝿萘σ胄迲?,就須在國會和社會輿論中均占絕對優勢,這種局面戰后尚未出現。在政治上,戰后日本政治對立焦點之一就體現為“修憲”還是“護憲”,而修憲企圖一直遭到反對力量的強有力抵制。在輿論上,日本國內和平主義思潮深入人心,國際輿論對日本擺脫憲法第九條的動向異常敏感,內外輿論構成了牽制修憲動向的強大壓力。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日本政界“總體保守化”、經濟連續十年蕭條、歷史“文盲”新生代的崛起、新民族主義思潮沉渣泛起等為背景,憲法第九條的歷史由來和內外價值正被逐步忘卻,修憲進程明顯加快。日本在繞過憲法、改變憲法解釋、乃至探討修憲方面越走越遠。2000年初,日本國會眾、參兩院均設立了“憲法調查會”,“護憲”日益實施失勢,“論憲”提到日程,“修憲”進入醞釀,憲法第九條的制約功能已是岌岌可危。
        

二、“專守防衛”正向“海外派兵”蛻變

2001年9月11日,美國紐約和華盛頓發生了駭人聽聞的恐怖襲擊事件。日本一些勢力把“9·11事件”視為推動“海外派兵”的絕好機會,引發了世人的廣泛關注。

二戰以后,日本基于憲法第九條形成了“專守防衛”的方針。日本政府的標準解釋是:“所謂專守防衛,是指基于憲法精神之上的被動的防衛戰略姿態,即只有在受到對方的武力攻擊時才使用防衛力量,其防衛力量的使用方式也僅限于自衛所須的最小限度之內,而且所保持的防衛力量也僅限于自衛所須的最小限度之內。這是我國防衛的基本方針。”[⑦]

根據此方針,在防衛力量使用上,不作任何超越本國防衛的行動,不行使“集體自衛權”,不向“海外派兵”。在防衛力量上,不保持洲際導彈、遠程戰略轟炸機、攻擊性航母等旨在給他國以毀滅性打擊的攻擊性武器。在防衛手段上,以日美同盟為主,以自主防衛為輔,以外交努力為配合。日本防衛廳的解釋是:“專守防衛”(亦即“專守防御”)是“戰略守勢”的同義語,其要點如下:致力于建設一支最小限度的自衛力量,重點發展高性能常規武器,不擁有戰略進攻性武器;不實施先發制人的攻擊,只有在受到武力侵略時才進行有限的武裝自衛,防御作戰只限定在日本領空、領海及周邊海域,不攻擊對方基地,不深入對方領土實施戰略偵察和反擊;對于小規模的局部入侵依靠獨自力量予以排除,對于中等規模以上的戰爭依靠美軍的支援。

1954年6月2日,日本參議院在通過“防衛二法”的同時,通過了禁止自衛隊向海外出動的如下短小決議:“本院在自衛隊創立之際,按照現行憲法的條章和我國國民的熾烈的愛好和平精神,在此重新確認不向海外出動。”[⑧] “不向海外派兵”的方針成為“專守防衛”的一個具體體現。

長期以來,“專守防衛”方針始終受到來自日本鷹派勢力的沖擊。20世紀90 年代以來,隨著和平主義勢力及思潮的減弱,這一方針不斷受到侵蝕。

首先,“專守防衛”的保障措施是不擁有戰略進攻武器和不采取攻擊性態勢。然而,近年來日本決定參與日美戰區導彈防御系統研究,宣布裝備空中加油機、偵察衛星和輕型航母型的大型艦艇,一些政界人物不時暗示進行核武裝的可能性。

其次,“專守防衛”的政策基礎是不向“海外派兵”。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在“海外派兵”上不斷制造著既成事實和新的先例,然后把其逐一寫入新的法律。

日本鷹派勢力推動其政府脫離“專守防衛”的邏輯主要有三:一是“普通國家論”,主張日本只有發揮對外軍事作用才算一個“普通國家”;二是“國際貢獻論”,提出日本作為經濟大國應對國際社會作出“軍事貢獻”;三是“維護同盟論”,堅稱日本如不對美軍進行支援則將動搖日美同盟。這三點無不意味著重大的戰略轉折:第一點提倡擺脫戰后制約體系而使日本軍事力量走出國門,第二點無視亞洲各國的反應而片面強調“軍事貢獻”。至于第三點,戰后日本長期強調日美同盟是可以防止日本軍事大國化、使得周邊國家放心的機制,而今如果日本以支援美軍的名義派兵海外,這一同盟的對日制約功能就將迅速消失。

1997年日美發表的新《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和1999年日本國會通過的《周邊事態法案》,標志著日本向對外干預型安全戰略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2001年“9·11事件”后,世人看到日本以“援美反恐”為名,在脫離“專守防衛”軌道、走向“海外派兵”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此次日本的反應可用“異常迅速”、“自主決定”、“實現突破”三句話來概括。

“異常迅速”。比起支援海灣戰爭、通過“PKO法”、制定“周邊事態法”等決策和立法過程相比,“9·11”后日本的行動空前迅速。9月19日晚,小泉首相就已宣布了援美反恐7項措施。10月18日和29日,日本國會眾、參兩院又迅速通過了政府提出的《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案》(簡稱“特措法”)、《自衛隊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廳法修正案》。

“自主決定”。此次日本對美支援行動的速度和幅度超乎美國的預料和要求,大有“借反恐之名,行派兵之實”的感覺。

“實現突破”。“特措法”實現的重大突破有:第一,首次實現戰時向海外派兵;第二,首次進行支援美軍的實戰演練;第三,海外派兵的地理范圍無限擴大;第四,自衛隊使用武器標準進一步放寬;第五,海外派兵無須得到國會事先批準。

2001年12月22日,日本出動25艘巡邏艇、14架飛機,并有宙斯盾驅逐艦坐鎮,在中國專屬經濟區一側將一艘身份不明、排水量僅100噸、最高時速15公里的船只擊沉,船上15人無一生還。這種“大炮打蚊子”式的過度反應,再聯想到近年來日本一些勢力和媒體大肆炒作各種“威脅”,足見日本在利用一切可利用事態擴大動武范圍方面已是按捺不住,漸進積累地制造著新的先例和法律突破。

日本擺脫“專守防衛”、走向“海外派兵”的動向,牽動著亞洲各國的敏感神經。一方面,近年來日本一些政治勢力的歷史翻案氣焰令各國對日本軍事戰略走向十分擔憂;另一方面,日本對美國單邊主義軍事行動的盲從態度令亞洲鄰國難以贊許日本軍事力量大步走出國門。總之,亞洲鄰國尚難坦然對待日本“海外派兵”可能帶來的地區戰略格局變化。

三、“集體自衛權”成為“借船出?!惫ぞ?/p>

日本戰后憲法第九條的邏輯結論是:不得超出本國自衛的范圍去行使武力,不得主動攻擊他國。近年來日本鷹派勢力要求行使“集體自衛權”的鼓噪不絕于耳,意在突破“專守防衛”方針而向對外攻擊性戰略轉變。

所謂“集體自衛權”,原本是為防止日本軍國主義等二戰侵略國東山再起而由聯合國憲章確定的安全措施。兩次世界大戰的慘劇,催生了集體安全的理念與實踐。20世紀40年代上半期,反法西斯同盟經過《大西洋憲章》和《聯合國家宣言》的醞釀階段,在戰勝德、意、日軸心的最后時刻迎來了《聯合國憲章》的問世和聯合國的誕生。“集體自衛權”的概念也從中應運而生。

“集體自衛權”是聯合國各創始會員國為防范法西斯勢力復活而制定的權利和措施?!堵摵蠂鴳椪隆返?1條規定:“當發生對聯合國會員國的武力攻擊時”,憲章的任何規定都不妨害這些國家在安理會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所“固有的個別的或集體的自衛權”(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憲章第53條明確規定,地區協定或組織可以對“敵國的侵略政策的復活”采取“強制行動”,這里的“敵國”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曾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的國家”。憲章第107條進一步規定:“本憲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戰爭而采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這些規定就是《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

《聯合國憲章》是在同盟國的對日戰爭猶在慘烈進行、但已勝利在望的1945年6月26日簽署的。防止法西斯勢力東山再起,是同盟國創建聯合國的主要動因之一,其憲章中“集體自衛權”的本來目的就是旨在防范二戰“敵國”重新發動侵略的可能性。如今,日本一些勢力急欲借《聯合國憲章》的“集體自衛權”為“海外派兵”松綁,這豈非對歷史的絕妙諷刺。

20世紀50年代中期,隨著日本自衛隊的組建和發展,自衛隊行使武力的范圍問題也隨之提到了國內政治的議事日程,由此提起了“集體自衛權”問題。 [⑨]

1956年5月29日,眾議員稻葉誠一曾就此對政府提出了質疑。日本政府首先對“集體自衛權”作出了如下定義:“盡管本國并沒有受到直接攻擊,但仍以實力阻止對與本國關系密切國家的武力攻擊的權利”;在此基礎上指出,日本在國際法上雖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憲法不允許擁有集體自衛權。[⑩] 從那以來,這一解釋便成為日本內閣法制局一貫的正式見解。

長期以來,日本鷹派勢力一直尋求突破“專守防衛”限界,主張行使“集體自衛權”,并把“國際軍事貢獻論”和“維護日美同盟論”作為理論根據。進入90年代后,以小澤一郎為代表的“改變解釋派”又開始主張,日本即使不修憲也擁有“集體自衛權”。假如這一新的“解釋”版本真的取代原有的日本政府見解,那么日本就將可以毫無拘束地參與配合美軍的作戰行動,修憲派的主要目標就將在不修憲的情況下得到實現。屆時,修憲作為政爭焦點的意義本身也將大為減弱。

日本急于行使“集體自衛權”只能引發周邊各國的疑慮。這里除有歷史原因以外,還由于日本其實是要為美軍的單邊主義軍事干預行動充當一翼。這種行為只能是排他性雙邊軍事同盟原理的發揮,與《聯合國憲章》中以反侵略為宗旨的“集體自衛權”的精神相去甚遠。再者,日本急欲配合美國這一超強的軍事大國進行所謂“自衛”,顯然是“以援美為名,行派兵之實”。

至于日本一些勢力關于不幫美軍打仗就會動搖日美同盟的說法,更是一種為論證日美聯合干涉主義而制造的托詞。眾所周知,戰后日本在日美同盟中的地位與作用,就是以提供最有利的軍事基地來使美軍保持在東亞的前沿部署、同時以此換取美軍的安全保護。[11]

如果日本脫離這一戰后軌道而成為與美軍一道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軍事伙伴,則意味著日本將改變“專守防衛”而采取軍事威懾戰略,這勢必對東亞國際秩序產生極大沖擊。

在戰后的被占領期,日本決策層從兩個特殊前提出發構思了新的安全戰略:一是以“放棄戰爭”為核心的和平憲法,二是恢復獨立后繼續允許美軍駐留日本。前者意味著日本要以非獨立武裝方式維護自身安全,后者意味著日本要以放棄一部分獨立與安全的方式來維護另一部分獨立與安全。

日本決策層在放棄獨立防衛路線后,其未來安全戰略的選擇便剩下依靠外力防衛和非武裝中立這兩條道路。麥克阿瑟的初期意圖傾向于使日本保持非武裝中立,日本國內也存在著支持非武裝中立的廣泛社會基礎。[12]

然而,隨著喬治·凱南的冷戰路線在美國的對日政策中占據主流地位,美國最終確立了把日本拴在西方陣營內以及繼續使用日本軍事基地的方針,并以此改變了“盟總”的方針。

1948年10月吉田茂再度組閣后,于1950年4月委托出訪美國的池田藏相傳話,提出締結和約后“美軍依然有必要駐留日本,如果美方不便提出這種希望,日本政府可以研究由日方提出這種請求的方式”。同年6月25日爆發的朝鮮戰爭,加快了吉田內閣朝向片面媾和和締結《日美安全條約》的步伐。但吉田在同年7月29日的國會答辯中依然說道:“我并不想出借軍事基地”,“我絲毫沒有把提供軍事基地作為單獨媾和的誘餌的念頭”。

50年代初期美國對日本軍事作用的考慮有三點:一是重整軍備;二是供應軍需物質;三是提供軍事基地。當時,美國決策層圍繞駐日美軍基地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是杜勒斯的日美安全條約的方案,即主張在朝鮮戰爭長期化的前提下以聯合國軍名義繼續使用日本基地;二是參謀長聯席會議對杜勒斯方案的修正,即主張在美國對中、蘇等國單獨作戰的情況下也繼續予以使用。美軍方惟恐媾和后將不能利用駐日軍事基地,因而主張推遲媾和進程。杜魯門總統一方面仍堅持早日媾和,另一方面在日美安全條約草案中加入了美軍可以“為維護遠東的和平與安全”使用日本軍事基地。這就是“遠東條款”的來由。1951年7月30日,該修改案得到日方贊同。

50年代后半期,日本要求修改1951年簽署的《日美安全條約》以提高日美間的“對等性”。[13]

經過數年談判,日美于1960年1月19日簽署了新《日美安全條約》,但依賴美軍防衛的基本框架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1970年6月22日,新《安全條約》的10年有效期屆滿,日美兩國分別發表聲明宣布,該條約無限期“自動延長”。

如今,日本一些勢力以“國際法上固有的權利”為由,要求超出提供基地的范圍而更多地配合美軍作戰。如果這派勢力的意圖不斷落實到日本的政策之中,則將導致日本安全戰略的重大轉變。

近年來日本一些政治家大談:日本政府解釋說日本在國際法上擁有“集體自衛權”、憲法卻不允許行使這種權利,這種解釋是“極不自然”的,必須改變憲法解釋或修改憲法,為行使“集體自衛權”掃清障礙。這種宏論顯然回避了一個根本問題。日本是否重新在海外動武,其實質主要不是如何詮釋國際法或日本憲法的問題,而是日本如何對待那段侵略歷史、是否或能否為東亞各受害國理解和接受的問題。同為二戰侵略國,德國通過深刻反省歷史、對受害國真誠謝罪和賠償以及積極融入本地區一體化進程,已得到了周邊鄰國乃至世界的原諒和信任。反觀日本,戰后大量戰爭骨干勢力占據了政界主流,其追隨者時至今日仍一再掀起否認侵略歷史的逆流,至今尚未真正得到亞洲各受害國的原諒和信任。在這種條件下,日本派兵海外的國際條件并未十分成熟??梢姡欠裥惺埂凹w自衛權”,并非單純是一個玩弄法律術語的問題,而更主要地是21世紀日本要采取何種對外戰略、走何種發展道路的根本問題。

如果具有巨大經濟、技術潛力的日本執意尋求軍事崛起,則勢必打破東亞戰略穩定與平衡,引發日本周邊關系以及國際格局的動蕩與調整。至于談到“國際貢獻”,日本完全可以而且最好是在非軍事領域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日本的大國地位與作用,宜以深刻反省那段歷史、求得亞洲各國和國際社會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為前提。

日本決策層對轉向對外干預型安全戰略是否有一個清醒的長遠思考和理智的駕御能力?這一戰略轉軌是否有利于21世紀日本的生存與發展?對此日本將作出何種回答,世人將拭目以待。(原載:《日本學刊》2002年第2期)
 
        [①] 3個“D”指“demilitarization”、“democracy”、“decentralization”。
        [②] [日]田中明彥:《安全保障:戰后50年的探索》,讀賣新聞社,1997年,第28頁。
        [③] [日]行政機構系列第114號:《防衛廳》,教育社,1980年,第35頁。
        [④] [日]田中明彥:同上書,第92頁。
        [⑤]
        1954年7月1日自衛隊成立時,原保安隊成為陸上自衛隊,警備隊成為海上自衛隊,又新設了航空自衛隊。《自衛隊法》成立后,自衛隊變得“合法”,但它是否“合憲”的問題卻一再引起訴訟裁判。如1959年12月最高法院的“沙川事件裁判”,1967年3月札幌地方法院的“惠庭裁判”,1976年8月札幌高級法院的“長沼裁判”……,這些裁判都回避了有關自衛隊的憲法判斷,采取了把它歸結于“統治行為”的手法。
        [⑥]
        林修三強調“戰爭力量這句話自有其范圍”,自衛隊不屬于憲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戰爭力量”。大村清一的要點是:“憲法并沒有否定自衛權”,“憲法放棄了戰爭,但沒有放棄為了自衛的抗爭?!保霸O立自衛隊這種以自衛為任務的并在執行該目的所必要的范圍內的實力部隊并不違反憲法”,“自衛隊具有對付外國侵略的任務,如果把這種事物叫作軍隊,那么也可以說自衛隊是軍隊。但擁有這樣的實力部隊并不違反憲法”。([日]田中明彥,同上書,第146—149頁。)
        [⑦] [日]外屋?。骸栋踩U鲜謨浴罚?991年版,第151頁。
        [⑧]
        提出這項決議案的鶴見裕輔指出,不能重復“過去我們所犯的錯誤”,“所謂自衛,僅限于我國被不當地侵略時進行的正當防衛,應局限在守衛我國國土的具體場合。幸虧我國是個島國,國土的意思實在明了。因此,我國的自衛必須是不向海外出動。無論何種場合,一旦超越這個界限,就將無限地向遙遠的外國出動,這由過去的太平洋戰爭的經驗非常明白?!保╗日]田中明彥,同上書,第140—141頁。)
        [⑨]
        《舊金山和約》第五條(C)款規定:“各盟國方面承認日本以一個主權國家資格,具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提及的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并得自愿加入集體安全協定。”舊《安全條約》在前言部分以重復上述內容作為日美安全合作的根據,但未提及日本本身的見解。由于當時日本尚未重整軍備,是否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問題還沒有提到政治日程上來。
        [⑩]
        日本政府答辯書的內容為:“我國既然是主權國家,具有這種集體自衛權在國際法上是理所當然的。但對憲法第九條所容許的自衛權的行使,則解釋為應僅限于守衛我國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圍之內。而行使集體自衛權是超出這一范圍的,因此(政府)認為憲法所不容許。”([日]外屋省:《安全保障手冊》,1991年版,第149頁。)
        [11]
        日本“國防基本方針”第三條規定“根據國力國情,在自衛所需限度內,漸進地整備高效率的防衛力量”;第四條規定“對于外來侵略,在聯合國能夠發揮有效防止作用之前,以同美國的安全保障體制為基調來對付?!?br/>         [12]
        麥克阿瑟在1949年3月會見記者時還說:“美國決不想把日本作為同盟國來加以利用。美國希望日本維持中立”,“日本的作用就是成為太平洋的瑞士?!保ㄌ镏忻鲝蠒?8頁。)
        [13]
        此期日本外務省對舊《日美安全條約》“缺陷”的看法包括:(1)美軍防衛日本的義務不明確;(2)日本有可能因美軍在“遠東”的行動而違心地卷入戰爭;(3)美軍的行動自由權可能導致帶入核武器;(4)美軍鎮壓日本內亂的規定和日本未經美國批準不得對第三國提供基地的規定不合適;(5)現行條約沒有對有效期限和改廢程序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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